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
辛普森杀妻案毫无疑问是一场惊心动魄的“世纪大审判”,但究其背后,我看到案件深处潜藏的矛盾——美国司法制度的失败和法治理念的胜利。
在十多年后的今天,我们完全可以看出辛普森即是那个杀人犯。但是,在当时的法庭上,他却被无罪释放了。而这绝不能怪法官审判不公,也不干“梦之队”雄厚的实力。值得我们思考的,应当是美国的司法制度。证据制度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审判中显示了强大力量。当警察们非法闯入辛普森家的那一刻,如山的铁证就已经崩塌了。这就是“排斥原则”。任何在不合法的行为中获得的非法证据都不能出现在法庭审判的时候,包括在后来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冯警官自掘了坟墓——他所说的话有许多都与录像不符,那么他的证词都将不作数。但是更让人瞠目结舌的是,被告律师会紧紧抓住他的证词问题并将其扩大,上升到个人品质问题,甚至给人以他是有意撒谎、掩盖事实真相的感觉。这里所指的人不是普通民众也不是法官,而是一个十分特殊的群体——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中另一极富特色的制度,它建立的目的就是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尽管如此,也掩盖不了陪审团会将案子复杂化的事实。虽然陪审团中的成员必须与涉及案件的所有人员毫无关系,并且由原告、被告一同筛选出来,极大地体现了公平。而且在最后行使“生杀大权”时,一定要全体一致通过才算数,更显得慎之又慎。那么,一个完美的陪审团就能做出最真实的判断吗?显然不是。陪审团虽然至关重要,但是却处处受限制,他们最终能做出的判断不是“有罪”或是“无罪”,而是“罪名成立”或是“罪名不成立”。言下之意,或许会有这样一种情况:陪审团内心认为被告是有罪的,但是判决却是“罪名不成立”,然后就释放了。这听起来可能有点荒谬,在美国人眼中,公平的判决和真实的判决居然是两回事,而且前者被认为是正确的。在我看来,美国的司法制度中,证据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存在问题,他们宁可放过一千。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美国的法治理念不得不让人佩服。在一个法庭上,没有一个人是来看嫌疑犯好戏的,更没有人戴上罪犯的有色眼镜去先入为主地控告他。令人惊讶的是,嫌疑犯同样是西装革履,从视觉上看两边是旗鼓相当的。这就是最著名的“无罪假定”,在法庭正式宣判前,被告仅仅是有“嫌疑”而并不是半个罪犯。这样使得本来无罪的被告可以洗清不白之冤,保护了一个普通人能够拥有洗刷自己罪名的自由和权利。“无罪假定”在有形和无形中都消除了不平等的感觉,创造了一个公平的氛围。因此,我觉得美国的法治理念是成功的,他们不可错杀一个。





